入职体检很重要,用工歧视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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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职体检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应聘者是否具有潜在疾病和职业病,掌握应聘者的健康状况,其功能一方面是基于特定岗位的健康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可以避免一些用工成本的支出。

  然而,不少用人单位基于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错误认知,谈“乙”色变,进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非法要求员工在入职体检中检测乙肝项目,并以此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拒之门外。需要明确的是,该等行为明确属于用工歧视,用人单位在招聘用工过程中务必依法保障求职者平等就业权。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不少劳动者采用找人代检的逃避方式,这样的行为同样不可取,不仅背离入职体检的初衷,也同样构成对用人单位的欺骗,更因此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从而劳动合同被解除。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的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此外,相关规定进一步强调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如人社部、卫生部、教育部三部门在2010年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具体规定,“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2020年3月13日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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